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31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芳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芳伃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吸管貳根(量微無從秤重、分離)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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