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31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芳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0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芳伃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吸管貳根(量微無從秤重、分離)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