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懿鴻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
被 告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原告就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3008號被告與訴外人
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樺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係以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4日查封
榮驊公司財產中之「電力設備」(即本院民國95年7月18日桃院
木執95年執全松字第3008號函附表編號6記載動產)實係原告所
有財產為據;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
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
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
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呈報被告於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債權金
額、以及上開「電力設備」之商品名稱規格與現值或其購買當時
之統一發票等資料到院,以供本院核定其價額,並據以計徵裁判
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