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翊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翊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翊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2年6月3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2日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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