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16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號
(送達代收人乙○○住○○市○○區○○路00號00樓之0)相對人丙○○
丁○○戊○○己○○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定有明文。又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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