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童正凱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本院110年彰補字第300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1萬3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2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