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董炎錠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鈞院100年度訴字第926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查本件聲請人未依首揭法律規定提出依確定裁判所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所計算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及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且本件依歷審判決主文所示,當事人應分擔訴訟費用,聲請人未提出前開計算書及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致本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命他造即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使相對人就聲請人書狀表示意見。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同年4月1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
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之程式既有欠缺,於法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