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嘉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智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744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年9月2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3.544公克驗後淨重3.53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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