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8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真工程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0,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