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案,惟為警查獲扣案之吸K盤、吸K卡片、吸K管子、裝K瓶子、裝K杯子等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嗣於102年1月23日上午7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501室執行搜索,經採其尿液送驗呈MDMA類陽性反應,並扣得吸K盤1個、吸K卡片2片、吸K管子2支、裝K瓶子
2個、裝K杯子1個等物,被告並經臺北地檢署以102年度毒偵字第886號處分緩起訴,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可稽。然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另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類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2月
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佐,且上開為警查扣之器具,業據被告供稱為其所有供作施用愷他命之用等語,尚難據以認定該等器具係屬供被告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犯罪之用,無從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