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字第2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惟被告設址雲林縣斗
南鎮,不屬本院轄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原告所提戶籍謄本並非現在之戶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法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上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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