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432號、第1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
)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殘渣袋貳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殘2包(驗餘淨重0.15公克,聲請書誤繕為
0.2公克應予更正),乃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至
扣案之殘渣袋2只,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安非他命犯罪所用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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