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雪卿選任辯護人唐國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雪卿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4月2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
7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1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