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東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0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東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3月確定,合計刑期1年4月,於民國99年
3月31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年2月17日以法矯司字第10001011601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