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翔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1824號、111年度執更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翔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翔逸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王翔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9年5月5日)前所為,有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自無不合。
㈡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7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及後裁判宣告之刑總和有期徒刑1年9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㈢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稱:希望執行刑可以減多一點等語(本院
卷第35頁),並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5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外,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於108年3月至109年4月25日間,參以被告所為之犯行均出於故意,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且本件定執行刑前已有如前開㈡所示之定刑情況,已減輕有期徒刑4月等情,兼衡刑法第51條採取限制加重原則,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3月2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109年3月2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277號109年5月5日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3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22號109年9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22號109年10月28日3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2日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275號109年11月27日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275號109年12月29日4竊盜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12日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275號109年11月27日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275號109年12月29日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月5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051號109年12月24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051號110年1月26日6竊盜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4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566號109年12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566號11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