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1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益發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執行中)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92、9078、11781、12360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