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楊復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消費借貸之借款契約書第13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以貴行(即原告)桃園部\\分行所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訟時,合意以該履行地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原告既起訴主張依本件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乃就本件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情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6年9月8日合併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原告為合併後之存續法人,依法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茲先陳明。被告前於92年11月21日向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又為便利貸款保險之理賠申請,故拆為2個帳戶各800,000元、200,000元還款,並均約定自92年11月21日起至97年11月2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即3%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以上部分,加倍計付;復均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利息至95年4月21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則依上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總計被告尚積欠584,98
6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7月26日金管銀㈥字第09600285840號函、借款契約、放款歷史交易查詢等影本為憑(見本院卷第7至12頁),核屬相符;再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規定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被告既有未依約清償債務,則全數債務視同業已到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表┌─┬─────┬─────────────┬──────────────────┐│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計算標準│起迄日│起算日│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1│116,993元│年利率3%│自民國95年4月22│95年5月23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日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加倍計付。│├─┼─────┼────┼────────┼──────┼───────────┤│2│467,993元│年利率3%│自民國95年4月22│95年5月23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日起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加倍計付。│├─┼─────┴────┴────────┴──────┴───────────┤│合│本金││計│584,9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