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42號聲請人甲00000000代理人 余侑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7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瑞芝┌─────────────────────────────────────┐│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9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泰美印刷設│合作金庫商│96年4月30日│5,250元│0000000││││計有限公司│業銀行 漳和 │││││││ 蘇進相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