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埔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74號
原   告  鍾宗遠
追加 原告  鍾明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被   告  黃桂鴻   住南投縣○○鎮○○路○段○○○號
           居臺中市○區○○路○○○○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欉思飴   住臺中市○區○○○路○○○○○號5樓之2
       張績寶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彥价 律師
被   告  欉宏宇   住臺中市○區○○路○○○○號10樓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參佰參拾陸
元。
原告及追加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
文。第按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所有權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及返還請求權為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
為準(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82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再按遷讓房屋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應以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其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949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49號、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參照)。又
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民國108年2月13日起訴聲明為:「被告黃桂鴻、欉宏
宇、 欉素珍 應將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鎮○○路○段○○○號
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鐘宗遠 。並應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交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新臺幣捌千元整。」,原告於108年5月29日言詞辯論
期日以言詞撤回欉素珍部分,嗣於108年10月3日具狀追加
原告 鐘明哲 並變更原訴之聲明,追加備位聲明等,又於108
年12月19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
三、第查如附表所示,就原告先位聲明之部分,係請求被告將南
投縣○○鎮○○路○段○○○號房屋主體部分清空並返還,其房
屋課稅現值為1,500元,又先位聲明第二項係主張返還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則不併算其價額,是先位聲明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元。就備位聲明部分,原告等主張
拆除地上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是
原告鐘宗遠部分土地交易價額為70萬9,408元【計算式:221
.69㎡×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原告鐘明哲部分土地交
易價額為6萬8,928元【計算式:21.54㎡×土地公告現值320
0元/㎡】,其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之,又鐘
宗遠備位聲明另主張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利息,則
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萬8,
336元【計算式70萬9,408+6萬8,928元】。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後段規定,應依較高者核定為77萬8,33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
補繳7,480元,茲限原告及追加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前揭金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追加之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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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訴之聲明│變更並更正後訴之聲明│
├─────────────────────┼───────────────────────┤
│壹、被告黃桂鴻、欉宏宇、欉素珍應將門牌號碼│先位聲明(遷讓房屋)部分:│
│為南投縣○○鎮○○路○段○○○號之未辦保│壹、被告黃桂鴻、欉宏宇二人應將如附圖(即南投縣│
│存登記建物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鐘宗遠。│埔里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08年10月31│
│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交還房│日埔土測字第304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捌千元整。│號A1、A2、A3、A4、A5建物及B1鐵門、C1磚牆、│
│貳、訴訟費用由被告三人連帶負擔。│D1部分面積共計258.79平方公尺騰空返還原告鐘│
│參、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宗遠。│
││貳、被告黃桂鴻及被告欉宏宇應給付原告鐘宗遠新臺│
││幣陸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項建物之日止,按│
││月連帶給付原告鐘宗遠新臺幣壹萬元。│
││參、前開第壹、貳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
││備位聲明(拆屋還地)部分:│
││壹、被告黃桂鴻、欉宏宇二人應將坐落南投縣埔里鎮│
││史港段789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南投縣埔里地│
││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08年10月31日埔土│
││測字第304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5建│
││物、B1磚牆、C1鐵門、D1部分(面積共計221.69│
││平方公尺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
││原告予原鐘宗遠。被告黃桂鴻及被告欉宏宇應給│
││付原告鐘宗遠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訴之變更追加│
││暨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訴之變更追加暨│
││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項所示土地│
││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鐘宗遠新臺幣壹萬元│
││。│
││貳、被告黃桂鴻、欉宏宇應將坐落南投縣埔里鎮史港│
││段783地號土地上,如附圖(即南投縣埔里地政│
││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08年10月31日埔土測│
││字第304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4之│
││建物(面積21.5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上開土│
││地返還原告予原告鍾明哲。│
││參、前開第壹項之請求,原告鍾宗遠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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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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