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陳盈嘉 被告 陳冠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冠志部分,因原告並非被告陳冠志所犯詐欺犯行部分之被害人,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李鴻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