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壹萬貳仟肆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
(一)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56,400元(公告土地現值)×41平方公尺(預估占用之面積)=2,312,400元
(二)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定期給付期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為10年共計120個月,18,000元×120月=2,160,000元
(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則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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