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保險小字第9號
原 告 丁○○○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
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