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支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支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支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20日│100年7月15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90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57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第2040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256號││實├──┼───────────┼───────────┤│審│判決│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100年度審易字第2256號││判├──┼───────────┼───────────┤│決│確定│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30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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