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7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7269號

債 權 人  李秋錦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債 務 人  葉青松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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