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見明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零點壹参零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貳玖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281號被告游見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顆粒1包(送驗淨重為0.1300公克,驗餘淨重為0.1294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游見明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2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顆粒1包(送驗淨重為0.1300公克,驗餘淨重為0.1294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無訛,此有該院100年9月7日草療鑑字第1000900029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足認該扣案之透明結晶顆粒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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