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72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96年度易字第27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就所犯竊盜案件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亦無逃亡之虞,被告父親病危,家中經濟能力不佳,需要被告返家照顧父親,並工作賺錢以維持家中經濟,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且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於本案1日內4度竊取他人財物,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96年8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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