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簡榮源 被告 蔡榮木 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黃詡富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審交訴緝字第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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