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14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吳威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淳宇科技有限公司、 蕭正陽 、 陳孝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