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 廖淑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祥呂真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與不動產謄本相符之附表3份。
三、表明本件實際債權額。
四、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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