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水岸英倫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政興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 游陳淑美 等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有下列事項,請原告於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所提民國107年4月26日「民事訴訟」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具狀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應依補正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給付金錢,應按請求給付數額繳付裁判費;如係請求返還土地、建物或其他標的,應按請求返還之標的價值繳付裁判費;如係其他財產權訴訟無法定其價額者,其財產價值應依法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裁判費為17,335元;如係訴請確認身分,裁判費為3,000元),補繳裁判費,請予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