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88號聲請人 邱翊銨 即 邱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沈聰益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返還借款,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郵寄存證信函,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期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為證,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聰益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03年8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按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