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常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常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王常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3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王常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22日107年12月4日108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004號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9年度偵字第177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179號108年度中簡字第304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8日109年1月20日109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179號108年度中簡字第304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4日109年2月25日109年1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58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17號1.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2.編號3~4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861號(即110執緝525)1.編號1~2已定刑,臺中地院109年聲字第10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2.編號1~2臺中地檢109年執更字第1545號(已執畢)編號456罪名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危害安全放火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108年7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9年度偵字第1776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9年度偵字第17769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7號、109年度偵字第177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109年1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否備註1.編號3~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2.編號3~4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861號(即110執緝525)1.編號5~6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2.編號5~6臺中地檢110年執字第1862號(即110執緝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