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告 賴阿幸
被告 林福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魏巧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告 賴阿幸
被告 林福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5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