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陳柏元 被告 劉伊靜
鄭克南 鄭富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42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2,966元(系爭房地權利範圍3分之1部分,民國110年間拍定價格3,128,899元,原告權利範圍為9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周玉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