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甲○○
黃 陳金妹 右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二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