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5月3日死亡,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4、1156條規定,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戶籍謄本等文件聲明限定繼承,呈報法院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親屬;⑵父母;⑶兄弟姊妹;⑷祖父母。又上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98年5月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依聲請人陳報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有子女 周冠廷 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尚未拋棄繼承,有本院查詢資料可佐,是聲請人並未取得繼承權,其呈報本院為限定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