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德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 律師
張秀瑜 律師被告金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16日上午9時05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均應準時到庭。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