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712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被 告 陳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陳彥勳 」之記載,應更正
為「陳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2年12月27日所為之原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