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9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249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黃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貳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陸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肆拾叁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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