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優愛德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天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顏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優愛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張天豪為清算人,有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09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是應以張天豪為相對人優愛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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