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0號聲請人 黃世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 呂月仔 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釋明系爭本票二紙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若有,則具狀陳報提示日為何日(請陳報具體之「年、月、日」)(台端陳報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還款,此非合法之提示)。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