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34號聲請人甲○○
丙○○戊○乙○○
5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8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永康市○○里○○鄰○○○街○○號6樓之6)於民國98年8月2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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