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7年偵字第20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東龍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涉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令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