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440號債權人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