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李子玄 債務人 李玉苓
一、債務人李子玄、李玉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子玄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4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李玉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2,17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子玄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玉苓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