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余奕洋 被告 柯沈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壢交簡字第15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余奕洋於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1505號被告柯沈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