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筑萱
相 對 人  張甲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
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
10月17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後依序讓與冠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銀聯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合併後消
滅,並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雖相對人目前仍設籍於「桃園
市○○區○○路○○○號」,惟聲請人寄送之債權讓與信函皆
無法送達。為此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存證信函暨
退信信封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就債權讓與
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予以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寄送相對人戶籍地址之信函,經郵局分別於10
8年12月11日、110年3月26日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卷可稽。次查,本院職權調閱相
對人戶籍資料,相對人仍設籍於「桃園市○○區○○路○○○
號」,又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派員至相對人上開
地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該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0年9月22日溪警分刑
字第1100023362號函在卷可證。堪認相對人確係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
,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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