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張淑盈 (SUYINGCHANG)被告 林裕峻 (YuchunLin)上列當事人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西元2015年經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院依雙方間協議,判決未成年子女SEANLIN之親權由原告行使及負擔,JORDANLIN及KAHORILIN之親權由被告行使及負擔,並判決兩造應依兩造間之協議與未年子女為會面交往在案。而上開外國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條第1項所列情事,爰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起訴請求准予上開外國確定判決於本國為強制執行等情,核屬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8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