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乙○○
4樓相對人甲○○
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648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所謂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假扣押所保全者,為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因之凡聲請假扣押所保全請求之原因事實,與起訴請求給付之原因事實相同,即屬上開條項所稱之起訴。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96年4月30日為本案起訴,而其聲請之原因事實亦與假扣押所保全之原因事實相同,有相對人陳報之起訴狀影本1件可稽,參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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