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幸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豊助 等3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予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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