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9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立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示犯罪事實補充「王立宇曾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14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嗣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5年6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復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年內之10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下列徒刑確定:以106年度簡字第1634號(有期徒刑2月、2月)、第1884號(有期徒刑2月)、第1964號(有期徒刑3月)、第2141號(有期徒刑3月)、第2460號(有期徒刑2月)、第2667號(有期徒刑3月)、第2765號(有期徒刑3月)、第3176號號(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於10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上開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至108年5月11日縮刑期滿;上開有期徒刑4月,刑期起算自108年2月13日至108年6月12日止),嗣於107年12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本件不構成累犯)。」等語。
二、核被告王立宇所為,係2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及執行徒刑,猶未能戒除毒癮,竟又施用第二級毒品,顯見自我控制能力薄弱,無戒絕施用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施用毒品係戕害自我身心健康,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之原因、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878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被告王立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立宇曾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甫於民國107年12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未構成累犯),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為下列施用毒品犯行:
(一)於108年3月14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號之7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3月15日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於108年4月1日19時至21時間,在臺南市○○區○○里○○0號之7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4月2日至本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結果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立宇於偵查中自白不諱,復有(一)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應為數罪,請分論併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檢察官郭文俐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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